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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NNABIS”作为违反公共政策的商标而受到关注

2021-01-30 22:01:12|160|起点商标网
2016年12月,那不勒斯(意大利)的Santa Conte女士向EUIPO申请了由图形符号“ CANNABIS Store Amsterdam”组成的欧盟商标的食品和饮料商品和服务的申请(Nice Class 30、32、43),被拒绝了。上诉委员会基于《欧盟公约》第15条的公共政策理由,以绝对拒绝为由确认了对EUIPO的拒绝。7(1)(f)第2017/1001号条例。

众所周知,该法规规范了欧盟商标,其要求,授予和上诉程序,并应旨在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和持续而均衡的扩展”,这可以通过“ 使产品实现授权 ”来实现。在整个联盟中,不论国界如何,都应以相同的方式来区分事业和服务。” 

申请人向该裁决提出上诉,主要是认为该裁决对EUIPO董事会相关公众的定义及其对标志的理解有误。此外,该标志并未提及任何非法麻醉品,而是常用的术语“大麻”,在纺织和制药行业中,通常使用由大麻叶组成的设计。

相反,上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从整体上看待该标志,包括其词和象征性元素。大麻的结合使大麻成为了荷兰城市“阿姆斯特丹”的象征,那里的咖啡店通常允许其消费,从而产生了非法使用的感觉。

普通法院确认了委员会的观点,并以与公共政策背道而驰的手势驳回了诉讼。正确地将相关公众确定为欧洲联盟的普通公众,其中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人。尽管由于语言,历史,社会和文化多样性,人们无法为“公共政策”找到统一的定义,但法院裁定“会员国基本上保留根据本国需要确定构成这些要求的自由”。此外“就法律2017/1001的第7(1)(f)条而言,某些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总是等同于与公共政策相抵触,并与该条第7(2)条一起阅读。同样有必要的是,这种事情是违法的事实会影响到一个或多个有关会员国根据其自己的价值体系认为是根本的利益”。

在许多会员国不容忍大麻消费并积极打击毒品的非法使用和贩运的情况下,这似乎是公共秩序概念的核心。根据对艺术的阅读。如图7(2)所示,仅在联盟的一部分中进行不可注册的理由就足够了,因此,该标志被视为不可注册。

经批准的艺术检查和定义原则。

普通法院的判决并不是说新的话。根据《艺术》,还有其他案件涉及绝对拒绝。例如,在“黑手党” [3]中,法院已经出于语言,历史,社会和文化原因提到了会员国不同的道德原则(建议28,T-1 / 17),因此,“必须基于具有平均敏感性和耐受性阈值的合理人员的标准 ”(建议26,T-1 / 17)。

此外,对违法行为进行琐碎处理可能会侵犯《艺术》规定的基本权利。2 TEU和Art。2、3、6基本权利图表(2012 / C 326/02)。

此外,在“ FICKEN LIQUORS”和“ FICKEN LIQUORS”案件中还提到了现行要求,不仅要考虑有关商品和服务所针对的特定公众,而且要考虑一般人的“日常生活” 。

如果看这些情况,通过将“ La Mafia”,“ FICKEN”以及“ CANNABIS”视为标志的主要部分,很容易看到一个共同点。这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对违背公共政策的客体的看法。

甚至针对酒精饮料的商标“ CANNABIS” 都进行了注册,令人惊讶的是,总法院裁定该注册不可注册,这并不是违反公共政策,而是由于其描述性。因此,关于该术语的使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显然缺少统一的公共政策概念。就“ Fack JuG?hte”案(T-69 / 17)而言,总检察长Bobek试图将概念定义如下:“公共政策是由相关公共当局定义的价值观和目标的规范性愿景,现在将奉行将来,也就是将来。因此,公共政策表达了公共监管者对社会上应遵守的规范的愿望。” 

因此,作为拒绝商标的理由的公共政策势必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悬而未决,并可以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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