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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有哪些类型,以及具体是怎么样的?

2021-07-27 18:07:14|105|起点商标网

商标异议相信大家都听到过,商标异议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被异议的商标。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类型有哪些呢?

关于商标异议主要是为了以下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异议类型也不多。

商标异议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商标异议办理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异议人自己到商标局进行办理。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异议类型就是这些了,值得注意的是,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起点商标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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