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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

2021-03-12 21:03:35|391|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在进行转让时,两者都可以转让吗?我们来看看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答案就在里面哦。

一、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

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如下:

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世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

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最后,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但由于已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的范围仅限于著作财产权,故著作人身权被排除在著作权转让范围之外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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